依據《皖安監健函〔2017〕60號》第一條:下列用人單位應當委托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1. 有職業病危害風險嚴重的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時間已達到3年的;
2. 未對施工期職業病危害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地下工程施工期在12月以上的施工單位;
3. 經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認為是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單位,已到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建議的現狀評價時間的;
4.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職業病危害事件的;
5. 有新發職業病人,且經安全監管部門檢查認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基本工作未達標的;
6.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弄虛作假的。;
7. 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服務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控制或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明確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職業健康管理狀況,以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其效果,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議。
(3)針對不同用人單位的特征,提出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點和防護的具體要求。
(4)為改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據。
(5)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主要包括總體布局、建筑設計衛生學、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及布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分布、作業方式及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運行情況、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職業健康監護、輔助用室、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等。
保密承諾: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