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2部分:高頻電磁場
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
Part 2: High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
GBZ/T 189.2-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07-04-12 發布 2007-11-01 實施
前 言
本部分是在GB18555-2001《作業場所高頻電磁場職業接觸限值》有關測量方法部分的基礎上修訂的。
與 GB18555-2001有關測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納入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系列;
——規范了使用范圍、測量方法。
本部分為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系列標準之一。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部分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麗華、姜槐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2部分:高頻電磁場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高頻電磁場的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場所高頻電磁場的測量。但不適用于環境輻射及作為醫療和診斷為目的輻射。
2 測量儀器
選擇量程和頻率適合于所測量對象的測量儀器,即量程范圍能夠覆蓋10V/m~1000V/m和0.5A/m~50A/m,頻率能夠覆蓋0.1MHz~30MHz的高頻場強儀。
3 測量對象的選擇
3.1 相同型號、相同防護的高頻設備選擇有代表性的設備及其接觸人員進行測量。
3.2 不同型號或相同型號不同防護的超高頻設備及其接觸人員應分別測量。
3.3 接觸人員的各操作位應分別進行測量。
4測量方法
4.1測量前應按照儀器使用說明書進行校準。
4.2 測量操作位場強時,一般測定頭部和胸部位置。當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強烈照射時,應在該位置予以加測。
4.3 測量高頻設備場強時,由遠及近,儀器天線探頭距離設備不得小于5cm,當發現場強接近最大量程或儀器報警時,應立刻停止前進。
4.4 手持測量儀器,將檢測探頭置于所要測量的位置,并旋轉探頭至讀數最大值方向,探頭周圍1m以內不應有人或臨時性地放置其他金屬物件。磁場測量不受此限制。每個測點連續測量3次,每次測量時間不應小于15s,并讀取穩定狀態的最大值。若測量讀數起伏較大時,應適當延長測量時間,取三次值的平均數作為該點的場強值。
5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測量日期、測量時間、氣象條件(溫度、相對濕度)、測量地點(單位、廠礦名稱、車間和具體測量位置)、高頻設備型號和參數、測量儀器型號、測量數據、測量人員等。
6 測量結果處理
不同操作崗位的測量結果應分別計算和評價。
7 注意事項
在進行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個體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