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
發布于:2014年02月24日 點擊量:0 次
2004年,王兵(化名)從老家到上海打工,經某勞務公司派遣至涂料公司從事倉庫管理。然而2008年,經職業病檢查,王兵發現,體檢報告顯示白細胞指標過低,且經復檢仍未改變。一絲陰影蒙上王兵心頭,隨著工作時間推移,對身體受到職業病傷害的恐懼越來越重。最終,在王兵的要求下,公司將其從液體涂料倉庫調至內部消耗品倉庫。
2010年10月,公司決定對倉庫的盤點工作實行內部包干。在責任區域劃分清單上,王兵拒絕簽訂責任書。2010年11月,不愿執行包干制度的王兵被調至粉末倉庫,新的工作環境陡然加重了王兵對自己身體受損的擔心。他連續兩周呆在公司休息室,公司多次發送郵件給他明確工作崗位和職責,也多次勸其停止怠工,他卻表示公司支付其補償金后愿意離職。同年12月1日,公司以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消極怠工、違反《員工手冊》為由,將王兵退回勞務公司。同日,勞務公司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王兵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王兵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王兵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與勞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萬多元、2010年年終獎3000元。
究竟是王兵無病呻吟,還是用人單位隱瞞事實?這是決定法院能否支持王兵主張的關鍵性問題。承辦法官仔細整理和閱看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尤其對王兵和某涂料公司簽訂的《崗位聘用協議》、2008年至2010年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員工手冊》,進行了認真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涂料公司自2010年10月起,對倉庫責任區域進行劃分并確定負責人員,屬用工單位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而王兵則以包干責任重大不堪承受等理由拒絕簽訂責任書。后涂料公司將王兵安排至粉末倉庫,符合雙方對工作崗位的相關約定。
王兵單方認為其身體已受職業損害不宜至粉末倉庫工作,但其當年度的職業健康檢查顯示其未受職業病危害,王兵亦未提供其已在粉末倉庫受健康危害的相關證據,故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及崗位聘用協議約定。王兵在怠工問題上,顯示出以拒絕任何工作安排達到要求被告以補償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故意,已有違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故涂料公司作出將王兵退回勞務公司的決定,勞務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最終,嘉定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兵的訴訟請求
2010年10月,公司決定對倉庫的盤點工作實行內部包干。在責任區域劃分清單上,王兵拒絕簽訂責任書。2010年11月,不愿執行包干制度的王兵被調至粉末倉庫,新的工作環境陡然加重了王兵對自己身體受損的擔心。他連續兩周呆在公司休息室,公司多次發送郵件給他明確工作崗位和職責,也多次勸其停止怠工,他卻表示公司支付其補償金后愿意離職。同年12月1日,公司以不服從正常工作安排、消極怠工、違反《員工手冊》為由,將王兵退回勞務公司。同日,勞務公司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王兵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王兵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王兵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與勞務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萬多元、2010年年終獎3000元。
究竟是王兵無病呻吟,還是用人單位隱瞞事實?這是決定法院能否支持王兵主張的關鍵性問題。承辦法官仔細整理和閱看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尤其對王兵和某涂料公司簽訂的《崗位聘用協議》、2008年至2010年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員工手冊》,進行了認真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涂料公司自2010年10月起,對倉庫責任區域進行劃分并確定負責人員,屬用工單位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而王兵則以包干責任重大不堪承受等理由拒絕簽訂責任書。后涂料公司將王兵安排至粉末倉庫,符合雙方對工作崗位的相關約定。
王兵單方認為其身體已受職業損害不宜至粉末倉庫工作,但其當年度的職業健康檢查顯示其未受職業病危害,王兵亦未提供其已在粉末倉庫受健康危害的相關證據,故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及崗位聘用協議約定。王兵在怠工問題上,顯示出以拒絕任何工作安排達到要求被告以補償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故意,已有違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故涂料公司作出將王兵退回勞務公司的決定,勞務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最終,嘉定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兵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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